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澄清正名工作,保护广大干部的合法权益和干事创业积极性、主动性、创造性,完善担当作为的激励机制,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,根据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《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》《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》等党内法规和《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》(中办发〔2018〕29号)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实举报,是指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,认定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、不属实,或者纯属捏造事实、诬告陷害的检举控告。
举报反映的问题未查实,但又不能完全排除或者暂不能排除的,不能认定为不实举报